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对全区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制定全区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