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讼案的当事人。 2.主管监狱的人。
讼案的当事人。
《晋书·王彪之传》:“累迁尚书左丞……廷尉。时永嘉太守谢毅,赦后杀郡人周矫,矫从兄球诣州诉冤。扬州刺史殷浩遣从事收毅,付廷尉。彪之以球为狱主,身无王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与州相反覆。”
主管监狱的人。
《说岳全传》第七二回:“佛爷叫狱主:‘带秦檜仍回地狱去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