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积极合作以取得或巩固对该公司“控制权”的人。但相比较而言,英国公司法对此类人的要求要比美国证券法低,它只要每一个人在考虑自己是否有义务披露实际持股数时要考虑其他一致行动人的持股状况,如果他经过考虑但不知其他人已经持有大量的股份,只要他所知的持股量并未达法定限度,便没有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