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二)综合管理全市的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及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实施教育督导与评估;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管理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