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市、县分级承担省畜牧局下放的指导国有种畜禽场的经营管理职责。(三)加强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监管职责。(四)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管理职责。(五)加强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