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兴宁市人民政府是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兴宁市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对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兴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