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二)负责全县性社团、县内组织的跨县(区)社团、涉外社团及省、市委托本县管理的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 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