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文〔2010〕5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远发〔2010〕7号)精神,设立远安县卫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