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并监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