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泉委办〔2014〕77号)和中共永春县委、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委办〔2015〕71号),设立永春县农业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中共永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