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乐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77号)和《中共长乐区委、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委〔2012〕16号),设立长乐区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