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刑法中,行为人由于他人的挑衅行为而产生激愤(Provocati-on),使其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只能成立“自愿的非预谋性杀人罪“(Volnntarymaslanghter),而不能成立“谋杀罪”(murder)。但是,仅限于在激愤之后尚未恢复冷静和息怒之前的杀人,倘若行为人已经恢复冷静而再行杀人,则成立谋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