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袍马褂是一种男性服饰,由长袍与马褂两部分组成。在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曾颁布《服制案》,将其列为男子常服之一。国民政府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公布的《服制条例中》中正式将蓝长袍、黑马褂列为“国民礼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