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通货为武建东教授首创。定义如下:能量通货属于一种有管理的通货制度,是以国家发行的能量要求权作为金融要求权和债务凭证的一种通货体系、运转价值和市场权利形态。它作为一种金融要求权可以流通,需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基本主权,也是一种新型的信用通货,是从能源的物质资源中提升的一种能量权利,由此,它能够成为将其他商品连接起来的通货,成为在商品和服务支付及债务偿还时被一定范围内接受的债务凭证或金融要求权。而且,这种通货具有多途径释放和运转的可能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