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共犯,“一般共犯”的对称。又称“犯罪集团”。是指中国刑法对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是由较多的人(通常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组织。特点是:(1)由三人以上所组成。(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即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工,亦即有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分。(3)具有犯罪的目的性。即犯罪集团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如果只是出于臭味相投,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而结合在一起的,就不是犯罪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