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律,判处流刑者,流放之地,据罪行经重而分为远近三等,谓之三流。
《唐律·名例》:“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长孙无忌疏议:“《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