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物。
亦作“开鑛”。开釆矿物。
《清会典事例·户部八四·金银矿课》:“﹝乾隆﹞四十八年諭:‘回部地方,採取金两,所得无几,且开矿聚集人等太多,未免遗累地方。’”《清史稿·食货志五》:“故其时粤东开鑛,较他省尤为厉禁。”章炳麟《驳康有为论革命书》:“然且举明世廷杖、镇盗、大户加税、开矿之酷政,而尽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