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威慑(general deterrence) 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一般效应。有立法威慑功能和司法威慑功能之分。前者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规定犯罪及罪犯应受的各种刑罚,使潜在犯罪人普遍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后者指行刑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使潜在犯罪人从中得到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