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固定收入是指按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划定的地方财政单独享有的收入。在不同预算体制下,地方固定收入的范围有所不同,一般选择与地方关系密切,又带有地方性特征的一些收入来源。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五年不变”的体制。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30%也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