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品产地批发价格中所含利润总额在工业与商业之间的分配。根据我国1964年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价的规定》,工商分利一般执行“工大于商”的原则。某些商品,生产成本较低,利润较大,而原料缺乏,为了控制产量,出厂价格不宜订高;为了限制消费,市场销售价格又不宜订低。对于这类商品以及一个时间内利润特大的某些商品,利润分配也可以“商大于工”或者由国家提高税率加以调节。上述“工大于商”、“商大于工”的原则,是我国过去工业品国家定价工作中规定的。非国家定价商品,其工商分利标准由工商双方自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