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该《规定》共26条,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计委第14号令)、《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1〕2764号)予以废止。2014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该《规定》第22条决定,废止2004年8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