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可分为教育法律行为和教育法律事件。前者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任命校长,给予违纪学生以处分(作为),教育行政机关放任学校违法行为、放任校舍失修倒塌伤人(不作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