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residentialbuildings》,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