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长这一职称始于1923年孙中山颁布了《大本营条例》规定大本营设置5部3处2局(法制局、审计局)和一司。并规定审计局设审计局长1人、主任审计官1人、书记官1人、科员若干人,杂役若干人从事审计工作。审计局成立后先后由刘纪文、林翔任审计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