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人把自己或妻子儿女卖给别人时立下的字据。
契,本意为刻。通常所说契约,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将事先约定的事项用刀、笔等工具,刻、写在金属、木材、纸帛等物质上,以表示对许诺事项的信守的一种凭证,卖身契是其中一种。
被迫出卖人身而立下的文据。
孙中山《国民会议为解决中国内乱之法》:“大家知道不平等的条约,是甚么东西呢?就是我们的卖身契。”萧乾《李媛毑的一生》:“农民们用愤怒的目光望着那堆当年的卖身契,向它吐唾沫,用梭标狠狠地扎。”